我国出版单位长期来一直实行的审稿制度是三级审稿责任制度,简称三审制,有时又称三审责任制度,即由初审、复审和终审三个审级组成的审稿制
我国出版单位长期来一直实行的审稿制度是“三级审稿责任制度”,简称“三审制”,有时又称“三审责任制度”,即由初审、复审和终审三个审级组成的审稿制度。
三审制是我国出版单位依靠分级负责与集体智慧来保证出版物质量的一项基本 工作制度,有关出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历来对这项制度有明确的规定。1997年6月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第八条就规定,“坚持稿件三审责任制度”,“初审,应由具有编辑职称或具备一定条件的助理编辑人员担任”,“复审,应由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编辑室主任一级的人员担任”,“终审,应由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社长、总编辑(副社长、副总编辑)或由社长、总编辑指定的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人员担任(非社长、总编辑终审的书稿意见,要经过社长、总编辑审核)”,“三个环节缺一不可。三审环节中,任何两个环节的审稿工作不能同时由一人担任”。
三审制利用程序上的交叉互补、递进制约来减少审稿工作的失误,在提高出版物质量、优化出版物产品结构、保证出版方向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审稿分为三级,前一级对后一级负责,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可以增强编辑人员的责任意识;同时由于各级审稿者在审稿过程中看问题的角度和侧重点各异,不同审读者的意见可以互相补充,互相借鉴,集思广益,使审读意见更加全面深刻,对原稿的价值评判更加客观。
三审依照初审→复审→终审的次序循序递进;前一审级对后一审级负责并以本审级的意见为后一审级的审稿提供基础,后一审级对前一审级制约并以本审级的意见对前一审级的审稿结果作出评判与补充。只有三审通过以后,才能对稿件正式作出处理。
根据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规定,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必须具备中级及以上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经注册而持有责任编辑证书。出版专业初级技术人员不能担任责任编辑,所以虽然可以在具备一定条件后承担初审工作,但是不能独立负责这个审级。初级技术人员提出的审稿意见,必须由具备责任编辑资质的编辑人员负责复核并签字认可后,才能成为正式的初审审稿意见。